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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于2016年积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报》(国发〔2015〕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作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报》… 国务院要求于2016年积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报》(国发〔2015〕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作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报》(辽政发〔2015〕47号)拒绝,辽宁省农业普查将要全面启动。省政府就全省实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展开公告。
公告内容还包括: 一、普查对象需依法因应作好普查注册工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注册对象为本省辖区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于在农村且有确权(总承包)土地的住户;填写对象为列为农业普查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上述注册对象、填写对象总称普查对象)。 所有普查对象需依法拒绝接受辖区内普查人员的注册。
普查人员将于2016年12月15日止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行入户注册工作。预计,普查人员将配戴有统一标识的证件,用于纸介质、智能手执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展开基本信息调查核实和数据采集传输。 二、普查对象需依法真实情况获取普查所须要资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普查内容为: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光阴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性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管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栽种空间产于情况等。
普查对象须按拒绝真实情况获取普查资料,对拒绝接受或者阻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展开调查,获取欺诈或者不原始的农业普查资料以及并未如期获取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未有获取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展开惩处或处分。 三、普查对象资料需依法不予保密。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获取的农业普查信息和得悉的商业秘密负起保密义务,分担保密责任。农业普查中取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获取、泄漏,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作普查以外的目的。
如找到有违背统计资料法律法规不道德,请求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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