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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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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所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阐述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施行,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所谓抵押,是所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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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所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阐述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施行,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所谓抵押,是所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通俗的说道,抵押就是要以财物不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誓约时间内还本并缴纳一定的综合服务费(还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归还当物。

历史演进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可谓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先经常出现抵押活动并构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据,中国的典当业兴起于东西两汉,始于于南朝佛寺长生库,进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败于清末民初,被查禁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兴起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浮沉。

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完全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公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展开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环境金融体制改革拒绝,经国务院表示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类似的工商企业接管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定并施行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其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入商务部负责管理。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公布《抵押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其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除。

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进农村,沦为遍布全国城乡的最重要借贷的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算,全国 最少有抵押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办的大小当铺共计六七百家。

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穷,典当业经常出现典、当、质、按、押有所不同等级的区分。仅次于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重,拒绝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特容许;当铺只拒绝接受动产抵押,押款以定有限额;再度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之为按);押店大于,赎当期最较短,利息也最低。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出大大减少,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平均的各项摊派日益多样,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挣脱典当行会业规的容许,后来新的另设抵押多称之为质铺或押店,原先抵押也有改名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之为“接典”,多设在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之为“本代”;与大当铺议定合约,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之为“客代”。

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严峻必须,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作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作生产的。借贷时再行要送来上实物竣工验收作押,由当铺支付“当票”,写明所当物品及遣借价款,作为当户届满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识,书写当票多用类似字体。当物虽为新衣,无以写旧衣或标明“捡拾”;对金银照例写铜铅;对器皿则冠上“废置”字。

借款期限、遣借金额和利息强弱,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平均。

遣借金额大多政治犯五品价值五成上下,届满无力取赎,就出“杀当”,押品由当铺充公。清代官方规定,抵押利息每月不得多达三分,实质上大大多达,利息须按月计算出来。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

当铺在所持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交接”或“优惠出满钱进”的手法,欺压当户。债经常出现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缴付,当户赎回当时则要十足支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出来;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税。

而且抵押品价值就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低,故贫困劳动人民所不受奴役也最沈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寨户指使,展开粮食的贷放和交易等投机操控活动,农民又需忍受实物损耗和出入差价等损失。

典当业的残忍奴役,曾引发广大人民的镇压。尽管官府对当铺不予维护和扶持,各地偷窃、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平均,完全为山西、 陕西商人(又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制度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做营运资本的不利均须。

内务府曾在北京开办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常常拨款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之为生息银,利率大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办抵押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转交布商陈天石经营抵押;乾隆朝大学士和珅享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洋行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

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在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发给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又称“架本”)相比之下多达自有资本。后来,官银钱号开办,票号、钱庄业务繁盛,官额存放在增加,则依赖票号、钱庄转卖借贷的反对,原先典铺、当铺渐渐衰败。

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抵押大约共计七千余家,较前期增加很多。1912年,全国注册的抵押数增至四千余家。押店则之后减少,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改向乡镇。

现代职业 现在登记典当行管理十分严苛,须要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核,由商务部批准后并授予《抵押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发给《抵押经营许可证》后,应该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人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该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300万元;专门从事房地产抵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500万元;专门从事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应该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还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典当行应该创建、完善以下安全性制度: (一)收当、录当、赎当按规定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按规定、交给制度; (三)逮捕协查比对制度 (四)怀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有保安人员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该合乎国家有关安全性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不具备下列安全性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视频设备(视频资料最少留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水设施; (三)设置合乎安全性拒绝的抵押物品交给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水设施 (六)配有适当的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抵押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倒数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该对每个分支机构拨给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多达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抵押借款同银行贷款比起: 1)业务方式上,抵押更为灵活多样,应以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抵押 2)抵押借款申请简单快捷,一般较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样,抵押借款多用作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作生产或消费 4)抵押一般期限较短,最较短5天,最久6个月 5)抵押一般除缴纳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缴纳综合酬劳。什么东西可以抵押?应以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清晰、依法可以流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抵押,但有所不同典当行明确积极开展的业务有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抵押。

与一般来说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有所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缴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抵押的。

抵押综合酬劳、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抵押是一种融资不道德,须要有偿用于。典当行一般按当金缴纳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产质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抵押的月综合费率不得多达当金的24‰。

综合酬劳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潜30%继续执行。明确酬劳、息标准根据有所不同典当行、有所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不应以典当行公告不尽相同。

抵押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非常简单概括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明确操作程序如下: 1.当户开具有效证件交付给当物。2. 典当行法院当物展开检验。

3.双方誓约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抵押期限并证实法定息费标准。4. 双方联合清点报废当物由典当行交给。5.典当行向当户开具当票派发当金。

要留意的是,有所不同抵押业务必须获取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差,可必要提升当价。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须要现场查看房产。3.股票:本人身份证、浅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须要签下监控。

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5.物资:本人身份证、涉及财产证明。

录: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抵押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抵押最短时间为5天,严重不足5天按5天计算出来,最久期限为6个月。抵押届满后,5天内,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必须自由选择录当。

什么是绝当?当物恨当后如何处置? 抵押期限期满或续当期限期满后,当户不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严重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卖掉或折价处置,损益轻视;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置,也可以双方事前誓约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发表拍卖会。拍卖会收益在扣减拍卖会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该归还当户,严重不足部分向当户就其。

社会功能 1.资金融通功能 在抵押实践中,当户可以利用抵押融资。无论当户否回赎当物,抵押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抵押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国家发挥作用,也可以与抵押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

钱物交换的法律本性要求资金融通功能是抵押首要的社会功能。2.当物交给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交给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回当时抵押双方当事人确保自身权利以及遵守自身义务的必须,另一方面来自恨当时抵押经营机构填补自身损失或所求盈利的必须。

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交给功能未反映出来。抵押的当物交给功能起到,要么与抵押的其他功能同时充分发挥,要么迟至抵押的其他功能而充分发挥。3.当物销售功能 当户利用抵押融资,在无法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经常出现杀当时,抵押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卖掉、拍卖会、折价或必要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置当物,这其中就牵涉到到对当物的销售。

抵押的当物销售功能的起到是最后充分发挥的,即其必需晚于抵押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4.其他功能 抵押除了具备上述三大社会功能外,还有其他诸如对当物的检验、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须要解释的是,对于一次明确的抵押交易来说,抵押的上述三大社会功能是会同时发挥作用的,其不能是有先后秩序的陆续充分发挥。

社会地位 1、抵押是是人类传统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 抵押活动历史悠久。迄今为止,抵押已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可见抵押毫无疑问是一种具备很强生命力的社会经济活动。抵押的不存在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紧密的联系,绝不是某种人为的因素或社会中的政治力量所能只能驳斥或歼灭丢弃的。

古老的典当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抵押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2、抵押一直正处于现代金融业的支配或补足的地位 抵押与现代金融中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信托业等最重要支柱产业比起,以及与现代商业中的批发业、零售业等最重要服务业比起,典当业只正处于支配、补足的地位。其依附于这些主流行业而不存在,起着拾遗补缺的起到。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在典当业尤为繁盛的国家——美国,典当业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也只正处于支配或补足的地位。

3、抵押是一种便利人民生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在与市民个人生活关系上,抵押很大地方之后了广大市民生活。在国外,参予抵押活动的人口比例相当大,如20世纪90年代以后,加拿大每年参予抵押活动的人次高达3500万,墨西哥每年拒绝接受抵押服务的人数就低约400万。

在我国,抵押融资也约几个亿以上的规模。4、抵押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有促进作用 在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的关系上,抵押是诱导民间高利贷、确保社会的平稳与团结一致的一支最重要力量。

在与银行业的关系上,抵押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比起的优势。概况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抵押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次蓬勃发展,并具有较好的发展态势。

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抵押服务商行首度正式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学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人正式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更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后表示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已完成企业的登记,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行数量激增到3000多家。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益人群其次和低收益人群较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抵押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的三件居多,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抵押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营态势较好。典当行总量减少,规模不断扩大。累计2006年底,全国共计典当行2494家,总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抵押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快速增长40%。

2006年底,全国共计分支机构134个,可行性构成一批具备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意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抵押资金周转期和抵押总额皆大大高于某种程度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之后维持稳定较慢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总计构建抵押总额441亿元,同比快速增长31%;抵押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增加7.7%;息费收益30.7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4%;交纳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

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构建抵押总额354.9亿元,占到全国抵押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抵押比例低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包含上看,动产质押抵押金额108.3亿元,占到抵押总额24.7%;房地产抵押抵押金额236亿,占到抵押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抵押额占抵押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沦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

全国总计为中小企业获取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抵押金额222亿元;对居民获取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牵涉到抵押金额199亿元。总的来说,抵押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寄予厚望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抵押市场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大,抵押经营主体、抵押交易和抵押金额都在减少。

同时,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堪称一种类似的融资方式,具备方式非常灵活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拒绝完全为零、设施服务周全三大显著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十分寄予厚望。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早已转入连锁经营时代。这指出所以我们国家的抵押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经营范围 根据《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批准后,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抵押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建工程除外)抵押抵押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卖掉 (五)检验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后的其他抵押业务。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派发信用贷款 (五)予以商务部批准后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禁、扣留或者早已被采行其他挽救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指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准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地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所有权或者没能依法获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令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法律 法律的必要性 (一)关于抵押法律管理的争议中国典当业据传始于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亡浮沉后又新的发展一起,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重返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正式成立之日起,典当业否应该统一法律就仍然预示着争议。新中国正式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令,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典当业已无适当,对于民间仅存的部分典当行为,延用政策、司法解释等展开调整。

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120条皆对典权制度不作了认同。典当业新的蓬勃发展以后,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仍然不存在有所不同意见。在政府方面,最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依法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告“中止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类似的工商企业,限制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容许典当行专门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

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消,商务部重新组建后负责管理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密替换,抵押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类似工商企业”再行到“较为类似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某种程度是机构改革的必须,实质上更加主要体现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确认至今仍未达成协议平稳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法律形式,仍然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加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订一部抵押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仍未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牵头施行了《抵押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

为解决抵押管理规范效力过于的缺失,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联合草拟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原作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以求使用,典当业的专门法律在短期内已无实施有可能。而“营业质权”涉及规定能否覆盖面积实践中的“抵押”不道德在法学界也不存在有所不同观点,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查会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替换成,这解释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抵押的法律争议的确相当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了解的诸多不确定性,造成典当业仍未划入法律的高度展开调整,当抵押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相混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严重不足,许多长时间的典当行为也陷于法律首府的飞地,而一些新的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堪称无法可依。(二)《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落 中国的抵押行业尽管完全恢复和发展速度迅速,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较低、效力不低,无法符合实践中市场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归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高于法律、法规。

这在法律管理上最少产生了两个有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无法制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涉及规章,导致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恐慌。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及规章与《办法》不完全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订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施行的时间先后确认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由于尚不国家统一权威法律,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成立及更改和中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明确继续执行时,尤其是转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

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法律规定的原则有所不同,从而造成抵押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激增,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不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批示”不予认同,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着文林、戴着文治诉高学孔房屋抵押纠纷如何处置的批示”中关于“绝卖”的恢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专门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示”中关于“不禁令房屋抵贷款业务”的恢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减少了企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三)《办法》部分最重要规范或过分抽象化,缺少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最重要规范过分抽象化,缺少可操作性。

如《办法》虽然容许抵押企业正式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归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指控的当物,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不予扣押,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者。对于当物损毁,典当行展开赔偿金方面也没详尽的规定,实务中不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涉及规定处置,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起到深感减少。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该前来办理注册过户申请,但在抵押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注册管理规定缺少上位法上的交会,此时若抵押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申请,一般来说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接受等等。

《办法》中这类因过分抽象化而不便于操作者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受限的部门制订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订一部权威的商法典悉数解决问题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订抵押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获取一个更加有确保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长时间的抵押活动遇上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接受、妨碍和消极不作为时,抵押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四)与典当业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全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牵头施行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成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施行的牵涉到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

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交会很差或互相冲突,影响典当业的身体健康经营。其中尤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誓约违宪,而根据《办法》,抵押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取得融资,质权人因此取得抵权,这指出抵押企业因典当行为所取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否认流质誓约有效地。

在此情形下抵押公司究竟应当限于《担保法》还是限于《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毫无疑问低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不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于无所适从境地。法律的紧迫性 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意看,部分业务早已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订抵押法,提升抵押管理法律层次具备紧迫性。

(一)典当业积极开展连锁经营没具体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重新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现代抵押连锁公司——华联抵押连锁公司,它标志着典当业这一中国最古老的行业又转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典当业尝试连锁经营最少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升竞争力方面的显著起到早已风行全世界。

二是作为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作出了榜样。如正式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抵押有限公司,在1990年沦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共计连锁典当行765家,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整体实力很快获得提升。

虽然中国典当业具备历史悠久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抵押企业连锁经营却完全是空白。根据《办法》第3、第12条之规定,典当行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抵押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的组织形式与的组织机构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

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分支机构。这两条一般来说被解读为典当业合法积极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只不过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会。

首先根据《公司法》,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不道德受到法人规制的诸多容许,因此在市场上无法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连锁机构法律地位的有所不同,连锁企业一般分三种,其一,连锁机构没法人资格,类似于分支机构,此类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其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诸多容许,在企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没显著的优势。其二,连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但归属于一方全额投资或有限公司,其不道德仍受到法人部分容许,并经常使连锁企业对市场变化体现幼稚,减少了连锁企业的效,其三,连锁机构不仅具备几乎独立国家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品牌、业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构建资源共享。

其中第一种因规模和实力小,经营成本高,归属于较低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种因能很快提升市场占有率,成本低、风险小归属于较高层次的连锁经营。

第三,似乎,按照《办法》,中国典当业不能积极开展低层次的连锁经营,但在抵押实务中业者基本上都是使用第三种连锁经营方式,只不过为逃离有关部门的审查,大股东们多使用隐名代理的方式登记经营。此外,实地考察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容许成立分支机构,并不意味著可以积极开展连锁经营,无论是《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皆没对抵押连锁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方式和责任分担做出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凡是一个投资人同时申请人成立两家以上典当行的,有关主管机关未予反对。

抵押连锁经营中的这种实践中与管理规范僵化的现象在整个典当业中普遍存在,即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二)抵押公司积极开展股票抵押业务蕴藏极大的法律风险 股票抵押业务是一种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获取融资服务的业务。具体来说,抵押公司首先与券商讲好合作事项,通过券商对客户展开监管,客户在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将股票过户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同时典当行也将资金流经此账户。

在合约届满前,客户可以权利操作者股票交易,但一分钱也无法托回头。客户在抵押届满赎当后,账户中止失效。虽然《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作为财产权利的股票的质抵押业务,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它也无法对牵涉到其它部门首府的事情作出规定。而且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本身皆并未对股票抵押后如何操作者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保做出任何规定。

因此,当出质人没能如期赎质,典当行和证券公司擅自平仓的不道德不仅和《担保法》关于处置质物的法律相冲突,而且违反《证券法》交易权利的原则精神,这种相当严重违法的不道德一旦引发司法诉讼,不仅当事人权益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且还面对着因违法受到法律处罚的有可能。似乎,依赖《办法》无法维护股票抵押当事人权益,意欲回避此一风险,制订抵押法,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涉及规定一道联合规制股票典当行为称得上较好的自由选择。

(三)土地使用权不应抵押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后,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抵押业务和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建工程除外)抵抵押业务。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财产权利,当然也在典当业经营范围之内,但是无论从典当业的性质定位还是从涉及法律的法律宗旨来看,抵押也不该经营土地使用权,或者最少在经营土地使用权时受到某种严苛的容许。首先,典当业是适应环境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必须而不存在的,它充分发挥着金融机构没或还不完备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依附于大宗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长年作为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的主要借贷手段,早已构成了一套原始而成熟期的操作者规则,维系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典当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业务上就不会与银行业再次发生相混,如果进而因为竞争再次发生纠纷,鉴于尚不抵押法,当事人将不会陷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毫无疑问将伤害当事人利益。其次,抵押公司在实际操作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也不存在近于不规范的不道德,如一些抵押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城中村部分集体单位急需资金,引诱当事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展开抵押,在当事人无法如期偿还时就以极为低廉的价格通过抵押必要取得集体使用权,既违反土地法,拍卖法,也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在没严苛容许的条件下,不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经营的范围。法律三原则 抵押法律不应坚决三个均衡的原则 典当业面临上述诸多缺失,应该说道促使一部由最低立法机关制订并颁布实施的抵押法已十分必要。

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伸延到财产权利、不动产,抵押方式由质向返扩展,传统法理学上的营业质早已无法总结抵押的确实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抵押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抵押商法》、新加坡《抵押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订一部专门抵押法既合乎当前的法律趋势即法律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性,又能增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终将取得更慢的发展。

鉴于抵押实践中与抵押管理规范僵化的现实,建议在制订统一的抵押法时不应做到好三个均衡的原则: 抵押理论与实践中 抵押的定义与法律自由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具有具体的有所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所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抵押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给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誓约期限内缴纳当金利息、偿还债务当金、归还当物的不道德”。

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质上不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专门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向出当人缴纳典价而占据其不动产作为收益用于的不道德。另一方面,抵押业务早已远超过了原本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据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借贷债权构建,同时也专门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限于有所不同的占据和处分规则,似乎,《办法》的起草人自由选择了摒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解读对抵押做出定义,但是实践中仍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进。如典当行在专门从事不一动抵押时显著违背《担保法》关于抵必需移往占据的规定,但从现实抵达,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回应并没禁令。

因此,从实践中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法律自由选择时认同历史、认同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反社会公益和心地善良风俗习惯。传统习惯与管理 新的《办法》与原有的抵押管理规范比起,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变革,但在对抵押实践中的推崇和抵押习惯的认同方面依然变得不充足。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置绝当物。

所谓“绝当”,是所指自抵押届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置绝当,关键在于对抵押合约性质的确认。《办法》第3条将抵押合约性质确认为质合约,《担保法》第66条禁令质合约中议定流质契约,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杀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发表拍卖会,拍卖会的收益在扣减质贷款本息和抵押及拍卖会的费用后,剩下部分应该退给当户。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抵押业务时并没遵从这个规定。它们一般来说誓约抵押人逾期不赎回时抵押物所有权必要移往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约当然不应科违宪,但现实中不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充足的证据表明流质契约造成了典当业纠纷的减少,监管部门也没为此采行更加严苛的监管措施。

抵押企业之所以勇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背《办法》,或许最充份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到损失也是在可以拒绝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减少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为此采行更加严苛的监管措施,最少解释抵押企业的不道德并没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抵押企业容许流质契约的习惯作法合乎《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抵押法律获取了可糅合之处,在对具备历史传统的商业展开法律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合乎一般公平原则,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普遍拒绝接受,就应该认同历史,推崇实践中,不要盲目创意。管理与交易权利 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必须依法管理,但从商业便捷的角度又必须确保交易权利,做到二者之间的均衡的确容易。总的来看,《办法》依法管理的反映过多,交易权利的反映过于较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容许规定过多。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派发信用贷款,予以商务部批准后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典当业的更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十分甚广、综合性强劲,“典当行不仅经营抵押业务,还做到一些商品零售业务,还包括旧货出售和买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享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减少经营风险,减少其赢利点,不利于典当行经营平稳,也更为便民”。

《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置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抵押,也与实践中的作法有违,结果使典当业失去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利润机会更加小而减少了积极性。鉴于上述原因,建议法律时除对有可能影响社会平稳的因素依法掌控以外,对否成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认同当事人的自律自由选择,确保交易权利。成立条件 典当行的正式成立必需不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确属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必须,有一定的业务量。

抵押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以求衰退,是因为它适应环境了当前经济发展的必须,能融通资金、方便群众生活。因此,典当行成立之前,必需作好充份的可行性研究,以便要求否成立典当行,以及在何时何地成立典当行。一般而言,要想要成立典当行,时间与地点的自由选择非常最重要。

商业繁盛地区、购物中心是典当行成立的理想场所,因为这些地区资金流动量大,市场对资金的市场需求大自然也多,因资金周转不过来而急需资金的人相对而言也多。长沙南江口典当行比长沙博山典当行业务量大,地理位置决不说道是一个很最重要的原因。当然,自由选择较好的地理位置并非易事,因为这种地方一是房屋租金低,二是很难寻找。所以,对白鱼开设典当行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必需慎重考虑、权衡。

何时成立典当行,也很有讲究。如果坚称银行存款大量减少、利率大幅暴跌,却开办一典当行,则为失策之荐;如果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大量减少,上马或打算上马的项目相当多,而银行空空如也,此时急需贷款的人认同不少,银行贷款不成,而典当行却能为这些人解决问题燃眉之急,所以,此时成立典当行毫无疑问是髙讨。

但典当行无法乘人之危,髙利欺压。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改革正处于探寻时期,一些规章过于完备、过于设施,政策的变动性比较较小,所以,对开办典当行不利的时间因素不是恒定的,这就拒绝灵活性掌控、定夺处置。

第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性商业机构,其不应打算的自有资金为多少,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大小、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而以定,而无法一概而论。

不过就一般规模而言,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多于20万。第三,有完善的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第四,有相同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在设施。

第五,有评估、交给物品等合格的管理人员。关于配有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当品检验行家的问题,由于目前典当业还刚复办,拒绝当铺配有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检验行家固然不有可能,典当行如时逢古玩、字画等较难辨别的当品时,可特约专家、行家检验,或请求有关部门检验。但就一般当品,典当行管理人员不应能评估、辨别其价值。

第六,典当行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至于典当行否具备法人资格,则无硬性规定。从目前某些典当行的情况看,仍不具备法人资格。

典当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应如何拒绝,目前意见也不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更进一步深化,社会对资金的市场需求更加大,光靠国家开设的融资行业早已无法符合日益增长的必须,故私人开设的以灵活性、便利、周转慢等特征而成立的当铺,是具备其他融资形式无法替换的起到。毫无疑问是对国营、集体当铺的有力补足。

而且,由于私人资金的容许和国家对当铺的严苛规定和管理,私人当铺在国家的金融贷款体系中,也不能起着配角的起到。因此,国家在法律上不应对当铺的所有制形式容许过多,只要它合乎社会发展和法定条件,就应该容许开设。第七,典当行的经营方式,不应灵活性一些,不应容许过杀。

如前所述,目前的当铺大都杂货拍卖会、寄卖等业务。如长沙铺山抵押商行和长沙南门口抵押商行的服务办法就明确规定,“商行另设抵押、拍卖会营业部,积极开展以抵押居多,拍卖会辅、杂货寄卖的业务”。

实质上,当铺必要拍卖会杀当物品,可以增加环节,减缓当物流通,加快资金周转,不利于当铺的发展,所以,当铺杂货拍卖会、寄卖业务是很有适当的。当然,对于杂货拍卖会、寄卖的当铺,工商、税务机关不应更为严苛地管理和监督。申请人成立典当行,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低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300万元;专门从事房地产抵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500万元;专门从事财产权利质押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于限额应该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还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四)有熟知抵押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检验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比较有限公司; (六)合乎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拒绝;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拒绝。典当行成立分支机构条件 不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成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抵押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倒数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办理程序】 一、确认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适当经济指标等确认调控总量和材料请示时间。

二、接管材料。申请人根据《抵押管理办法》的拒绝,向所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接到成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的组织正式成立典当行牵头审核工作小组对请示材料展开审核。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牵头审核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成立申请人,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发国家发改委,并授予《抵押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所持国家发改委和抵押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予核准的,通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解释理由。五、企业所持商务部批准后文件和《抵押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全案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所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核45个工作日。【上报材料目录】 成立典当行申请人不应向所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人(应该写明白鱼成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性防范措施; (四)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 (六)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地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人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应向所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该写明白鱼成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地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抵押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非常简单概括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明确操作程序如下: 1.当户开具有效证件交付给当物。2.典当行法院当物展开检验。3.双方誓约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抵押期限并证实法定息费标准。

4.双方联合清点报废当物由典当行交给。5.典当行向当户开具当票派发当金。要留意的是,有所不同抵押业务必须获取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差,可必要提升当价。

2.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须要现场查看房产。3.股票:本人身份证、浅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须要签下监控。

4.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5.物资:本人身份证、涉及财产证明。录: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

抵押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抵押最短时间为5天,严重不足5天按5天计算出来,最久期限为6个月。抵押届满后,5天内,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必须自由选择录当。什么是绝当?当物恨当后如何处置? 抵押期限期满或续当期限期满后,当户不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

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严重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卖掉或折价处置,损益轻视;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置,也可以双方事前誓约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发表拍卖会。拍卖会收益在扣减拍卖会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该归还当户,严重不足部分向当户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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