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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就医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需要较为现实、客观、全面地体现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也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辨别医疗机构的医疗不道德否不存在罪过的必要依据。如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为病历遗失,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展开,责任应当由谁来分担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杨某华于1991年10月因病住进某铁路医院,被临床为肺炎早期、早产儿、较低体重、生活机能低落。医嘱予青霉素静脉点滴,但进修护士提炼液体时将青霉素G30万单位误将看作300万单位给杨某华静滴一次,杨某华经常出现惊跳及唤叫,给与适当化疗后病情平稳,同年11月医治出院。
1992年5月,父母察觉到杨某华8个月会沦落,后经检验杨某华为脑瘫儿。2009年4月,杨某华父母指出系由铁路医院1991年过量静脉注射青霉素等医疗不道德造成了杨某华的脑瘫,欲控告拒绝该医院赔偿金各项损失总计698万。
在审理过程中,因医院没能获取杨某华的怀孕及化疗病历资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展开。2012年2月,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因医疗机构没能获取杨某华住院期间病历资料,推断医院过量静脉注射青霉素的医疗不道德与杨某华的脑瘫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罪过,其不应分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杨某华出生于时为早产儿、较低体重、生活机能低落等情况,亦须减低医院20%的赔偿金责任。【小编评析】 就医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需要较为现实、客观、全面地体现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也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辨别医疗机构的医疗不道德否不存在罪过的必要依据。
根据上述案情陈述,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否负起义务适当交给患者杨某华的病历资料?其分担民事赔偿金责任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下面,竟然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科其自身信息数据,其对该信息拥有知情权,有权拒绝查询、打印其自身病历资料,且从目前的就诊情况看,医疗机构一方更加有条件交给病历资料。另外,虽然杨某华1991年就诊时,国家法律法规未就病历交给制度作出规定,但该义务作为医患双方“类似委托合同”的仅只义务,不该因法律缺陷而减免。其次,卫生部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多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多于三十年。”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则更进一步对病历管理做出规范性拒绝;而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对于医疗机构否不存在罪过的辨别,参照糅合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客观过错论”的判例学说,堪称明确规定了还包括“藏匿或者拒绝接受获取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假造、伪造或者封存病历资料”等推断医疗机构有罪过的若干情形。
上述法律进程指出,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交给责任已划入法定义务层面,作为评价医疗不道德否具备罪过的标准之一,医疗机构不应回应不予推崇。综上分析,我们可以指出在上述的案件中,医院负起适当交给杨某华在医院怀孕及化疗病历资料的义务,但是因其没能获取,造成检验无法展开,即推断其不存在罪过,依法应该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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