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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问题在于在交通事故赔偿金问题以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那么在本文中将回应一一分析。2017年1月17日,骆某驾驶员粤J××号小型轿车自惠民路向潮连方向行经至江门市××区××路世纪花源路段时,因操作者失当,与由黎某驾驶员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黎某伤势及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XX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确认:骆某负起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
事故导致黎某左外后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左内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骨折。原告住院治疗和门诊化疗的医疗费合计为79906.9元,其中包括被告骆某为原告拨付医疗费78907.3元。2017年8月9日,江门市××区中西医融合医院为原告出示《住院临床证明》,证明原告大约一年后返我院行内相同拆毁法术,费用大约壹万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骆某为原告缴纳了2017年1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的陪护费6320元。经检验黎某上述受损与2017年1月17日交通事故不存在必要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黎某的残疾等级科九级残疾。原告为此缴纳检验费用2000元。
被告XX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残疾等级驳回,并申请人对原告的残疾等级之后新的检验。检验意见:1、被鉴定人黎某的受损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必要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黎某的残疾等级为玖级。被告XX保险公司预交了本次鉴定费3276元。
粤J××号小型轿车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誓约:有责任丧生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金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丧生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金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含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上述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限内。
原告的户籍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归属于城镇居民户籍。原告父亲黎兴季(1946年2月17日出生于)、母亲陈玉英(1942年10月5日出生于)居住于广东省阳春市,两人的职业为农民。其父母共计生育四子女,分别为黎新燕、黎新的嫦、黎新栋、黎某。
原告与陈龙耀婚后,于2004年6月17日生育女儿陈晓妍。原告向本院明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范围内赔偿金原告损失242126.65元;2、判令被告骆某对原告上述损失在远超过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金范围内分担赔偿金责任;3、裁决两被告分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决: 一、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订于本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支付人民币236866.5元; 二、上诉原告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并未按本裁决登录的期限遵守保险费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缴纳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61元,减为缴纳计2430.5元,由原告黎某开销53元,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开销2377.5元。司法鉴定费(新的检验)3276元,由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开销。
案件分析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问题在于在交通事故赔偿金问题以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那么在本文中将回应一一分析。
一、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导致人身伤害的,应该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化疗和康复开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增加的收益。导致残疾的,还应该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丧生的,还应该赔偿金丧葬费和丧生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到人身伤害,因就诊化疗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增加的收益,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退休金、适当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该不予赔偿金。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获取证据。” 1、医疗费、先前治疗费,根据《说明》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融合病历和临床证明等涉及证据确认。赔偿义务人对化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该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落幕前实际再次发生的数额确认。器官功能完全恢复训练所适当的康复酬劳、必要的整容酬劳以及其他先前治疗费,赔偿金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再次发生后自行控告。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认必定再次发生的费用,可以与早已再次发生的医疗费悉数不予赔偿金。
”的规定,原告获取了病历、出院记录、临床证明、临床睡觉证明、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等,经核实原告在本案的医疗费合计为79906.9元,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先前治疗费10000元,是其拆毁内相同必定再次发生的费用,并获取了江门市××区中西融合医院的《住院临床证明》,本院不予反对。
2、住院伙食退休金,根据《说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退休金可以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公干伙食补助金标准不予确认。”原告在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江门市××区中西融合医院103天,合计105天,参考《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出来标准》中伙食退休金100元/天的规定计算出来住院期间的伙食退休金,原告的住院伙食退休金为10500元(105天×100元/天)。
3、护理费,根据《说明》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益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认。护理人员有收益的,参考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出来;护理人员没收益或者雇用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专门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出来。护理人员应以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检验机构有具体意见的,可以参考确认护理人员人数。”原告在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江门市××区中西融合医院103天,合计105天,上述两间医院出示给原告的临床证明和住院临床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拔一陪伴人。
原告否认2017年3月31日前的护理费由被告骆某缴纳,其拒绝从2017年4月1日至同年5月2日共32天的护理费按照100元/天计算出来护理费。而被告骆某早已缴纳原告从2017年1月19日至同年3月31日的护理费6320元。
故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9520元(6320元+32天×100元/天)。4、误工费,根据《说明》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益状况确认。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拒绝接受化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确认。受害人因伤残废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出来至定割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增加的收益计算出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出来;受害人无法原告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完全相同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规定,原告住院105天,出院时的医嘱建议睡觉1个月(30天),2017年6月2日、2017年7月3日、8月9日出示给原告的《临床证明》、《临床睡觉证明》,分别建议原告之后门诊睡觉化疗壹个月,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定割,按照上述的规定误工时间计算出来至定割前一天,即2017年7月19日起至,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应向2017年1月17日止2017年7月19日起至,合计误工时间为183天。
原告获取劳动合同、工资签收表格、以及增加收益的证据,故参考《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出来标准》中2016年全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37684.3元/年计算出来原告的误工费,确认原告误工费为18893.76元(37684.3元/年÷365天/年×183天)。5、残疾赔偿金,根据《说明》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订割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出来。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减少一岁增加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出来。
”的规定,广东中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原告的残疾等级科九级残疾。被告XX保险公司对原告残疾等级有异议,明确提出新的检验,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检验原告残疾等级为玖级。
为此,原告的残疾等级为九级。原告为城镇居民,参考《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出来标准》中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37684.3元/年计算出来,鉴于原告的残疾等级为九级,残疾系数为20%。另原告评残之日(2017年7月20日)期满40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出来20年,本院核实确认原告残疾赔偿金为150737.2元(37684.3元/年×20年×20%)。6、鉴定费,原告向广东中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申请人检验而交付给鉴定费2000元,该鉴定费归属于适当合理的费用,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000元,法院应予以反对。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说明》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支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开支标准计算出来。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出来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出来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减少一岁增加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出来。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该分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金受害人依法应该开销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金总额总计不多达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
”的规定,原告原告父亲黎兴季(1946年2月17日出生于)、母亲陈玉英(1942年10月5日出生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由原告等四人联合抚养。原告女儿陈晓妍(2004年6月17日出生于),由原告与陈龙耀联合养育。按照上述规定,原告定残日(2017年7月20日),黎兴季已剩71周岁,陈玉英已剩74周岁,陈晓妍已剩13周岁,按上述规定三人的抚养期限分别计算出来为9年、6年、5年,原告催促陈玉英的抚养期限计算出来为5年,无违背上述的规定,不予获准。
参考《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出来标准》中2016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支28613.3元/年(一般地区)计算出来,黎兴季的抚养生活费为12875.99元(28613.3元/年×9年×20%÷4),陈玉英的抚养生活费为7153.33元(28613.3元/年×5年×20%÷4),陈晓妍的养育生活费为14306.65元(28613.3元/年×5年×20%÷2)。原告主张黎兴季的抚养生活费为12875.96元,无远超过核实的数额,应予以获准。
三人的抚养生活费合计为34335.94元(12875.96元+7153.33元+14306.65元)。经验算数三人的年平均抚养生活费为5722.66元/年(12875.96元÷9年+7153.33元÷5年+14306.65元÷5年),并没远超过2016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支28613.3元/年。故本院确认本案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为34335.94元。
8、交通费,根据《说明》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适当的陪护人员因就诊或者转院化疗实际再次发生的费用计算出来。交通费应该以月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该与就诊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的规定,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其无获取交通费票据,融合原告住院时间的陪人、门诊次数、及定残等交通来往,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为200元。9、精神伤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他人相当严重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催促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残疾等级为九级,显然给原告导致损害,融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伤害抚慰金这一催促应予以接纳,明确数额由法官裁量,6000元是更为合理的数额。二、关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全称“商业三者险要”)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一)再行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二)严重不足部分,由分担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三)仍有严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的涉及规定由侵权人不予赔偿金。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催促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金精神伤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的规定,被告骆某驾驶员的粤J××号小型轿车已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的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金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丧生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原告的医疗费79906.9元、先前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退休金10500元,合计100406.9元,被告XX保险公司不应在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金限额内向原告赔偿金10000元。
原告的护理费9520元、误工费18893.76元、残疾赔偿金150737.2元、鉴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335.94元、交通费200元、精神伤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221686.9元,被告XX保险公司不应在有责任丧生残疾赔偿金限额内向原告赔偿金110000元。对于原告远超过交强险赔偿金限额的损失202093.8元(100406.9元-10000元+221686.9元-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上述的规定,骆某负起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被告骆某不应赔偿金原告202093.8元。
因被告骆某所驾驶员的粤J××号小型轿车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限额为500000元以及不计免缴。故被告XX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限额内向原告赔偿金202093.8元。综上,被告XX保险公司不应向原告赔偿金的款项为322093.8元(10000元+110000元+202093.8元),减除被告骆某为原告拨付的医疗费78907.3元及其为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缴纳的护理费6320元后,被告XX保险公司还应原告赔偿金236866.5元(322093.8元-78907.3元-6320元)。
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不应向原告黎某支付人民币236866.5元。交通事故诉讼后被告不赔怎么办 裁决或调停生效后,被告不遵守赔偿义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继续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遵守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出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遵守的,从规定的每次遵守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出来。申请人继续执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多达继续执行期限的,法院仍然对被告强制执行,原告损害赔偿得到构建。
因此,原告要留意继续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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