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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任性”的遗嘱,法院不反对【案情概述】 老李的儿子李某于2012年12月去世。李某去世前1个月曾立功遗嘱,根据遗嘱,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存款及其他财产,全部留下了妻女,未为父亲老李保有任何份额。老李在儿子李某去世后,拒绝分给部分李某遗产,被李某妻女拒绝接受,欲诉至法院,催促分给部分李某遗产。 经查,老李在2012年遗嘱生效时时已89岁,体弱多病,没退休金,只有城市低保,现有存款5万,还有另外2名子女同在。【审理结果】 法院反对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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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遗嘱,法院不反对【案情概述】 老李的儿子李某于2012年12月去世。李某去世前1个月曾立功遗嘱,根据遗嘱,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存款及其他财产,全部留下了妻女,未为父亲老李保有任何份额。老李在儿子李某去世后,拒绝分给部分李某遗产,被李某妻女拒绝接受,欲诉至法院,催促分给部分李某遗产。
经查,老李在2012年遗嘱生效时时已89岁,体弱多病,没退休金,只有城市低保,现有存款5万,还有另外2名子女同在。【审理结果】 法院反对了老李的诉讼请求。【律师评论】 本案焦点是,法律对公民立遗嘱的容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该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有适当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并未保有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置时,应该为该继承人留给适当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考遗嘱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置。继承人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不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本案中,李某的遗嘱,议定于2012年并于同年生效;当时其父亲老李已成87岁高龄,体弱多病,缺少劳动能力,而且,没退休金等经济收益。李某在议定遗嘱时,未考虑到父亲老李的情况,也并未为父亲保有遗产份额,而是将全部财产留下了妻女,该作法似乎不合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故此,老李拒绝分给部分李某遗产的催促,最后获得了法院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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