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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陈某于2005年1月注册成婚,二人都是结婚,其间没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再婚,但再婚协议中没牵涉到财产拆分、子女养育方面的内容。
后来,宋某意识到自己忽视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最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人身保险(收益型)合约,存活保险金受益人为宋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某,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保险费15000元。后来宋某回想这笔财产,多次与陈某协商拆分,但遭陈某拒绝接受。
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中止,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取无果后,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发问:宋某可以拒绝陈某拆分“保险金”? 【律师答案】 首先,再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为由控告拒绝拆分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再婚时并未牵涉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不予拆分。
本案中,宋某和陈某归属于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再婚,当时处理方式财产纠纷,现原告拒绝拆分婚姻延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处置。其次,对于宋某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表明,二人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签定保险合同并交保险费,现该合约已中止,撤回的现金54000元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拆分。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拥有50%。
最后,对于有所不同保险类型在婚姻或再婚中的拆分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取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交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归属于对方。
(二)再婚时仍正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所持法院生效裁决或再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更改或中止,拆分已交纳费用或退守后的费用。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这种保险再次发生事故时取得保险金,否则作为储蓄计息。回应可采行协议、拆分补偿和解除合同拆分储金三种方式处置。二、人身保险:分成人寿保险、车祸损害险要、疾病险要 (一)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早已取得人身(人寿、损害、疾病)保险金: 1.科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约的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科个人财产。(二)再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约: 1、以共同财产交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展开拆分; 2、受益人为对方的,裁决或协议再婚后不应办理更改或中止申请,并适当地拆分已交纳的费用或退守费用。(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并未丧生的,扣除保险金不准为子女所有;子女丧生的,作为遗产承继后拆分。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再婚时夫妻之间皆无补偿问题,只需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变成养育方),不能变更的,对退守后的费用展开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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